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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专业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8-04-30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适应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质量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对未来工作的适应性,同时也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特制定本规定。

一、辅修专业开设条件

1、各教学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制订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面向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开设辅修专业

2、全校所设本科专业原则上均可作为辅修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辅修条件的,均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按照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辅修专业有关课程。

3、辅修专业总学分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颁发辅修证书。

二、学分与修业要求

1、辅修专业所开课程,总学分控制在20—25学分。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应根据辅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的规定选课,修满规定的学分。

3、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时,如有实验课,必须完成该课程的全部实验。

4、辅修专业的学习在二年内完成,一般在第四至第七学期修读。

5、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辅修一个专业。

三、申请条件、程序

1、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可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学有余力,且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时,按规定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2、辅修专业开设的课程主要为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学生须在第三学期第12周前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请教导师并报本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交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统计全部辅修学生数后,于第15周前将统计结果和《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报教务处。

3、经核准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发至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选课。

四、教学管理

1、学生辅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的任课教师进行登记。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不合格,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安排补考。

3、辅修专业课程的修读人数若达到30人,可以单独开班;如果不满30人,则随主修专业学生一同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则辅修课程可按程序采取免听方式进行,但须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若考试时间有冲突,则辅修课程可申请缓考,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4、辅修专业课程学生考勤、考试等教学环节的纪律要求和管理办法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学生的其他管理仍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5、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及学分绩点单独计算,不混入主修专业的学分及学分绩点的核算。辅修专业成绩不计入学生学籍处理范围,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辅修专业总学分未达到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按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核计,超出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不计。

6、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后,若主修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或不能按期取得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则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取消其辅修资格,并报教务处备案。

7、辅修专业的学习内容都应在标准学制内完成,不延长学制。

8、主修专业不能毕业者,无论其是否修够辅修专业学分,均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9、未经学院和学校批准而自行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五、附则

1、自2009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实行辅修制度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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